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省政府搬迁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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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政府搬迁到哪里
截止2019年,广东省省政府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它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并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11月6日,位于广东省省会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1988年以来,广东省人民政府共管理了18个地级市,地级市县制和乡镇制沿用至今。
扩展资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
1、负责广东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2、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3、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4、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11月6日,1950年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人民政权的诞生,结束了广东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广东人民从此当家作主,跨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广东的历史时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一、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6月10日粤府令第38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修改为“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三)将第八条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删去第三款。
(五)将第十条中的“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修改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一项修改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城市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地震小区划的成果明确城市抗震设防要求。”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改为“《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第二款修改为:“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各市建设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指挥决策技术系统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七)将第十二条中的“地震、新闻、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修改为“地震、应急、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给予政纪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申请”修改为“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的批复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申请”。
(五)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结业证明”修改为“结业证书”。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三、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粤府令第64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删去第二款中的“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三)将第四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植检机构”修改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五)将第七条中的“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六)将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农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经依法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承认,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重新报检。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外。”
(八)将第二十条中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修改为“海关”,“林业植检机构”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
(九)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十)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的“逐级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省的农业、林业植检机构”修改为“省林业、农业主管部门”。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100项)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63项)四、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15项)五、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的事项目录(14项)六、国务院决定下放我省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8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4项) 实施机关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省
府
办
公
厅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
定编审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
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2
省管权限内的基建工程
(含相关设备 材料、
勘 察 、设计、监
理)、特许经营(投资
主体选择)项目的招标
方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2003年省人大颁布)
省
经
贸
委 3
生产水产养殖用盐产品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4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
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
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
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5
食盐包装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大颁
布)由原省食盐
专卖局转入
6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7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
证明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8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省
人大颁布)
提请省人大
修改地方性
法规
省
科
技
厅
9
科技出展
《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
〔1993〕13号)
《关于执行粤府〔1993〕13号文有关问题的通
知》(粤办函〔1993〕320号)提请省人大
制定地方性
法规
省
民
族
宗
教
委 10
宗教院校合并、扩大、
变更学制和停办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1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2
印制宗教出版物和承印
境外宗教出版物《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省人
大颁布)
13
省直企事业单位生产经
营清真食品《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
年省人大颁布)
省
公
安
厅 14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
安培训学校(专业)、
保安职业培训机构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省人
大颁布)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省政府令第70号)
15
外省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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