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取的案例(列举2个提供电子商务系统软件服务供应商,列举其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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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2个提供电子商务系统软件服务供应商,列举其经典案例
作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银行网络安全事故近两年来在国内频频发生。去年年末,互联网上连续出现的假银行网站事件曾经轰动一时。一个行标、栏目、新闻、图片样样齐全的假冒中国银行网站,竟然成功划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银行卡里的2.5万元。且随后不久,假工行、假农行、假银联网站也相继跟风出现。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国香港地区也曾出现不法分子伪冒东亚、花旗、汇丰、宝源投资及中银国际网站。2004年2月的一段时间,长沙发生利用木马病毒盗窃网络银行资金案,造成损失8万余元,直到现在谈起木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惊胆战。安徽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省级分行,作为央行的分支系统,在数据大集中趋势尽显的今天,其网内数据呈现出几何量级快速增长的态势。李鹰告诉记者:“安徽人行每天都会发生数亿笔银行内部、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说每天都会面临对海量数据和繁杂数据信息的种种处理任务,比如对数据的过滤、关联、评价、检索、提取、摘录、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巨量业务,绝大部分都要通过网络完成”。仅以自2000年起对商业银行开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贷登记系统为例,这个至今存有至少7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万笔信贷数据的系统,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机构的查询次数就会高达18万次。在目前病毒种类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层出不穷的网络环境下,其危险性之高可想而知。而与此同时,为保障人行对外提供业务服务的质量而时时对外开放的大量业务数据、办公公文等电子数据信息资产,也必须要通过保障内联服务器的永续运行,才能确保外界能够对其实现不间断访问,从而实现全行信息资源和系统资源的共享,及总行、大区行与各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但是,如何适应大范围网络环境的集中管理,减少银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最终建设起一个可以长期适合银行发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课题”。 其实说起来,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十分困难,只要有一个能够实时分析报警、并对内网服务器网段的流量进行深层次入侵行为分析,及记录完备日志审计以便事后取证追溯的网络访问监控设备,一切难题就可迎刃而解。经过反复论证,银行最终选中东软的NetEye防火墙。随后一年多的运行使用过程中,业务系统平稳运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内部的工作人员所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其将种种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宕机成功减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时,还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强大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李鹰告诉记者:“银行数据处理有着时间性非常强的特点,比如每天临下班和年终结算的时候,数据量都会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装的防火墙能够承载与处理这种突发事件。但以往使用过的很多防火墙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能力不足—平时倒没什么问题,但一遇到突发的、大数据量的情况,就容易发生堵塞,或者处理不了,丢包什么的,对银行的工作影响相当大。但东软的这款产品至今没有出现什么毛病”。此外,听从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安徽人行还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内网里面、外部能访问的服务器搬到了一个隔离区里,从而使外网的人只能到这里来读取数据,大大降低了危险发生的概率。李鹰认为银行网络安全事故的频发,其实与银行网络本身就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所以说,网络安全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全局的管理问题,网络上的任何一个漏洞,都会导致全网的安全问题。因此银行系统在营业一线严抓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同时,还必须积极主动地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种种科技手段,运用识别技术、存取控制、密码、低辐射、容错、防病毒、高安全产品等专业措施,从技术上堵住各种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引流团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会怎么判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
宁波市张某与某甲平台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宁波市海曙区张某女儿张某甲8周岁,小学2年级,平时和奶奶共同居住。张某甲每天需要上网课,并用奶奶的手机做作业。张某下班回家检查在线作业完成情况,发现十几条消费提醒短信,显示昨晚消费了8万余元。经反复询问,张某甲承认在2个知名直播软件甲平台、乙平台注册账号,并不时给主播点赞。事发当晚,张某甲做完作业后,趁奶奶做家务间歇打开了直播软件,见主播在索要礼物,觉得好玩就点击屏幕上的“嘉年华”“游轮”,充值“快币”赠送“厚礼”。
得知实情后,张某相继联系了2个平台的客服,乙平台根据其提供的资料退回3万余元,但甲平台却多次驳回其申请。一周后,张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对案情进行详细梳理后,明确该纠纷的矛盾焦点在于证明进行直播打赏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调解员对当事人家庭情况作了全面调查,联合学校老师共同调查取证,通过连续几个晚上观看事发当晚甲平台直播视频取得关键证据。证据一:账号“小可爱小白兔”于事发当晚在甲平台的充值、消费后台账单。证据二:事发当晚甲平台主播“某乐学长”直播视频中的2段对话。直播视频总时长3个多小时,其中13:44-13:57时段中,两个主播对话,一位主播问“某乐学长”:“你家那个‘小可爱’在吗?那个小学生。”在01:30:55-01:32:20时段中,两个主播对话说道:“小可爱当晚从1级刷到33级,大概花费了4万至5万元。”通过这两段关键视频,可证明两个主播明确知道“小可爱”的身份是小学生,第二段视频中所说的打赏金额与张某提供的甲平台消费账单相符。证据三:通过调解员实地调查,发现张某甲的奶奶是一位来自农村的文化水平较低的老人,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并取名“小可爱小白兔”,向一个直播平台“打赏”近5万元,不符合其生活消费习惯。相反,该账号在平台上点赞的内容符合小学生的观看习惯和喜好。
调解员通过申诉平台向甲平台提供了上述证据,并追加了文字说明,却依旧被甲平台驳回申诉。调解员多次与客服沟通,要求能与甲平台负责未成年人维权的工作人员一对一直接联系,也被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效后,调解员重新调整调解方向,梳理调解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甲平台退回“打赏”。
同时,调解员也发现甲平台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在用户每日或每月累计‘打赏’达到限额一半时,平台应有消费提醒,经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消费,达到‘打赏’每日或每月限额,应暂停相关用户的‘打赏’功能。”本案中,该账号所在平台未经实名认证就能使用“打赏”功能,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调解员调整与客服的沟通方案,从证据和普法的角度双管齐下,在对甲平台就上述法律法规进行释法明理的同时,指出了甲平台存在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甲平台管理人员主动与调解员取得了联系,对调解员的释法表示认可,承认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款项48709元,并通过电话与张某达成调解合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甲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包括打赏“某乐学长”主播在内的款项48709元。
调解员经回访得知,甲平台已退回全部金额,当事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举证。出现此类事件后,家长要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尽量保存好录音、视频等相关信息,如孩子打赏的截屏、充值消费的账单等,如果能够证明“打赏”等行为系孩子个人行为,即有可能追回款项。
本案中,与平台建立起一对一的沟通渠道也是调解成功的重要步骤。起初,客服多次敷衍了事,对调解员提出的有力证据不予认可,反复以无法直接证明系小学生行为为由拒绝退款。调解员抓住网络直播平台并未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设置“打赏冷静期,限制高额打赏”的问题,强调其应承担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通过调解员全力以赴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推荐理由】
本案中,“打赏”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定监护人有权对该行为撤销,且该平台没有对可“打赏”用户身份予以核实,自身管理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调解员通过多方走访了解情况,有理有据反复与平台管理人员沟通,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平台方同意退还“打赏”,妥善化解了纠纷。
【专家评析】
因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并高额“打赏”主播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我国法律对此给予了特别保护,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纠纷中,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同时通过指出网络平台的管理漏洞有效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公布几起打击整治网络乱象典型案例
2018年8月17日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自今年2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净网2018”专项行动以来,在专项行动办公室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地公安机关深挖犯罪链条和源头,查破了一批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了一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效整治了网络乱象。日前,公安部公布了9起打击整治网络乱象典型案例。
打击整治网络乱象典型案例:
1、广东侦破系列电话“黑卡”案。2018年5月,广东公安网安部门开展“安网4号”打击黑卡违法犯罪专案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92名,刑事拘留卡商和接码平台涉案人员107人,缴获联通、移动、电信电话“黑卡”296余万张(以物联网卡为主),缴获“猫池”2528台,扣押电脑、手机等终端7262部,打掉卡商28家。
2、广西、湖南侦破“长沙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年5月,广西、湖南公安网安部门侦查发现,长沙线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贵州、四川等多省运营商相勾结,利用未投入市场未激活的“空号卡”,搭建平台连通湖南移动和长沙电信运营商服务器用以注册账号、收发验证码,已查证被非法使用的“空号卡”逾百万张。目前,该公司及运营商相关人员共15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全国首次出现通过运营商服务器批量获取电话“黑卡”及验证码的犯罪模式。
3、上海查处“拼多多”商城销售违法商品案。2018年6月,上海公安网安部门调查发现,“拼多多”商城存在出售开刃刀、伪基站设备、伪假摩托车车牌等违法违规商品的情况。同时,该商城对用户注册、商品发布和店铺认证审核把关不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安机关已对“拼多多”商城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责令其全面整改,切实落实法定网络安全义务。
4、北京查处“360搜索”传播违法图片案。2018年3月,北京公安网安部门调查发现,“360搜索”中出现大量违法图片。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网站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全面清理违法信息。
5、北京查处“知乎”网络问答社区传播违法信息案。2018年5月,北京公安网安部门调查发现,“知乎”网络问答社区中以提出问题或自问自答等方式传播违法信息问题突出,7类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网站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全面清理违法信息。
6、安徽查处“合肥热线”论坛传播违法信息案。2018年6月,安徽公安网安部门调查发现,“合肥热线”开设论坛“合肥生活顾问”、“合肥汽车频道”、“教育高校区”等交互式栏目中存在大量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网站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全面清理违法信息。
7、山东查处“青青岛社区”论坛传播违法信息案。2018年3月,山东公安网安部门调查发现,“青岛新闻网”开设论坛“青青岛社区”的等交互式栏目中存在大量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网站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全面清理违法信息。
8、湖南立案侦查“宅急看”网站传播物品案。2018年5月,湖南公安网安部门调查发现,“宅急看”网站栏目中充斥违法信息,会同当地文化执法部门勘验发现该网站中存在上万篇文章,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9、河南侦破“9877小游戏网”网站案。2018年2月,根据文化部门通报,河南公安网安部门对“9877小游戏网”网站线索开展案件侦查,该网站提供各类小游戏逾4000款,其中涉嫌非法内容的游戏共计500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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